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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历史必修1《2.6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ppt课件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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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大利:古代罗马创造了现在的“西方社会”,包括法律、文化和宗教,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在黑暗中度过了1000年,后来,意大利通过文艺复兴,使欧洲重新焕发了活力。创造一个文明就已经够伟大的了,但意大利在1000年后又拯救了欧洲,这确实不同凡响。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6课
罗马法的形成过程
不断发展
走向成熟
When in Rome,
do as Romans do.

[谚] 入乡随俗
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1、习惯法

(1)定义: 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如部落首领)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3)缺陷:为保护贵族提供了方便
(2)特点
罗莫洛是一个仁慈、善良的贵族,也是罗马一支军队的首领。生前立遗嘱,希望把他一半的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但罗莫洛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罗莫洛的遗嘱,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因此告上了法庭。
案例分析:
请同学们想一想,法官会怎么判呢?
贵族法官随意解释法律
平民不满
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平民取得一定胜利
《十二铜表法》诞生
填 空
导致
结果
于是
2、《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452——前450年,古罗马先后编订出十二个法表镌刻在青铜牌上,公布于罗马广场,这就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次出现的成文法。
第5表:死者的财产按其遗嘱进行处理。
第3、第8表:债权人可将无力偿还的债务人,交付法庭判决,直到将其戴上足枷、手铐、甚至杀死或卖之为奴。如果债权人是多数的,就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
第8表:凡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能取得调解时,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不过,如有人打断自由人的头骨,他必须偿付300阿司罚金;如果被打折骨头的是奴隶,罚金可减半。
第11表: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
进步性:内容相当广泛,法 律条文比较明晰,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特权,保护了平民利益。
局限性:1、《十二铜表 法》主要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2、保留了一些比较野蛮的习惯法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你如何评价《十二铜法》?
3、公民法
罗马共和国时期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
包括部分习惯法,《十二铜表法》和一些新制定的法律
内容: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方面,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则不够完善
8B.C.中期:罗马城
509B.C.:罗马共和国
27B.C.:罗马帝国
1-2A.D.:成为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
屋大维的顾问叫苦不迭:“麻烦在于人口众多,管理事务繁杂。因为公民包括了种族和能力上形形色色的人。他们的秉性和愿望更是千差万别。所以统治起来困难至极。”
公元前27年
屋大维建立罗马帝国
古罗马大将恺撒进兵埃及,与美丽的埃及女王克丽奥佩特拉一见钟情,两人还有了一个私生子,取名托勒密·恺撒。当恺撒归国执政之后,克丽奥佩特拉携儿子赴罗马与恺撒相会,并向罗马法庭为自己和儿子申请罗马籍,请问法官会判给克丽奥佩特拉和她的儿子享有罗马籍吗?为什么?那这种现象合理吗?怎么解决的?
不会. 因为克丽奥佩特拉和其儿子不是罗马公民. 这种现象不合理.
特别是随着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公民法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要了。
思考:公民法是如何演变为万民法的?
罗马的扩张
民族间的新矛盾
经济中的新问题
公民法主体狭小
公民法内容保守
社会动荡
无法解决
公演变为万民法民法
二、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1、万民法
公民法和万民法的比较
从罗马建国到公元
前3世纪中叶
从共和国到帝国的过程中
罗马公民
罗马境内各族人民
侧重国家事务
和法律程序
注重调解个人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私法,核心是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注重形式、缺乏灵活
简洁灵活、实用有效
万民法逐步取代公民法,成为巩固罗马统治的重要工具
卢修斯是亚历山大港的一个平凡的经营航运的小商人,他向放高利贷的大商人加图借贷5000枚金币,并立下了契约半年后归还6000枚金币,可是卢修斯下半年经营不善,无力还钱,只有一份家产和二十几个奴隶。为此加图告上法庭。 法官会怎么判?
万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承认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债权的规定和解释,制定了解决各类债务纠纷的适用条款,另外奴隶制也是不可侵犯,所以卢修斯家的奴隶只得乖乖地作为一种财富或物品被判定归属于加图家。
《学说汇纂》
查士丁尼
2、民法大全
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组织法学家把历代的罗马法加以系统化和法典化,变成了集罗马法大成的《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2、分类:
3、罗马法的核心内容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4、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概念:罗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
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
适用范围
公民法
万民法
形式
习惯法
成文法
三、罗马法的影响
1、维系统治:罗马统治的有力支柱;有利于调整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纠纷,缓解社会矛盾
2、影响后世: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Ⅰ.对近代欧美国家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Ⅱ.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推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武器。
局限性:
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材料一:法律保护除奴隶以外的自由民的权利,自由民在“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依法享有国家全面保护的公权和私权。
            ——“万民法”
材料二:皇帝的命令就是最高的法律。
——2世纪时罗马皇帝哈德良讲话
材料三:第3、第8表 债权人可将无力偿还的债务人,交付法庭判
决,直到将其戴上足枷、手铐,甚至杀死或卖之为奴。
——《十二铜表法》
材料四:奴隶和隶农必须无条件到服从主人,服从“命运”的安排,
对逃亡的奴隶和隶农必须严加惩治。”妇女不得参与任何 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
——《民法大全》
(1)材料三中关于债务的规定体现了怎样的财产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以上材料能否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4)根据上述材料,你认为罗马法制定颁布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罗马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以法律维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维系和稳定帝国统治。
(3)材料四保护哪一阶级的利益?维护什么制度?
保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维护奴隶制度。
不能,有君权至上和男女的不平等。
没有比在法律的借口下和装出公正的姿态时所做出的事情更加残酷的暴政的了。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说不幸的人们正是在他们得救的跳板上被溺死的。
----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
罗马法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造就罗马帝国彪炳辉煌的同时,又设置了埋葬罗马帝国的陷阱。
巩固练习
1、罗马成文法诞生的标志( )
A习惯法的废除 B《十二铜表法》的颁布
C公民法的确定 D《民法大全》的编纂
2、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的标志是( )
A《十二铜表法》的颁布 B公民法的形成
C公民法演变为万民法 D《民法大全》的编纂
3、公民法和万民法最主要的不同( )
A内容的不同 B制定者不同
C适用范围的不同 D制定的依据不同
4、罗马法强调“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目的是( )
A维护社会的等级和秩序
B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
C避免纠纷
D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B
D
C
B
5、组织编纂《民法大全》的东罗马帝国的皇帝是( )
A屋大维 B查士丁尼 C凯撒 D哈德良
6、早期罗马习惯法可随意解释,此举对谁最有利( )
A平民 B贵族 C奴隶 D罗马所有公民
7、罗马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罗马法指( )
A万民法 B《十二铜表法》
C《民法大全》 D罗马公民法
8、罗马法由公民法演变为万民法主要反映了罗马( )
A由共和国到帝国 B版图的不断扩大
C对人权的认识提高 D法律体系趋于完善
B
B
D
B
9、下列对罗马法主要内容的评述,不正确的是( )
A罗马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
B《十二铜表法》属于罗马公民法
C万民法是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
D罗马法的核心内容是强调“上帝万能”
10、罗马帝国极盛时,有一个自由的男子娶一女奴为妻后又后悔,想休妻,该女子决定到法庭起诉丈夫,法庭将( )
A进行调解B宣布“休妻”无效C要求男子赔偿 D不予理睬
11、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后,东罗马帝国逐渐废除了奴隶制,所以继续存在了几个世纪,而西罗马帝国保存了奴隶制,在几十年内即灭亡,由此看来( )
A罗马法并不能挽救西罗马帝国灭亡的命运
B东罗马帝国比西罗马帝国更加富饶
C单纯依靠军事力量维系的统治必然不长久
D奴隶制度的衰落和灭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D
D
C
罗马法是古罗马留给世人的宝贵遗产,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学习,去继承。
(1)《拿破仑法典》的内容除总则以外,共有3编2281条。第一编是人法,是关于个人和亲属的规定,实际上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物法,规定了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第3编是关于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这一编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还规定了债法。
(2)“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由于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的明显要求,并且在事先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
——《人权宣言》
(3)“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一起追求幸福的权利。”
——美国《独立宣言》
(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