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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教版初中思想品德七年级下册 - 法不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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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7.2法不可违》思想品德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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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文强,男,1955年12月生,重庆巴南区人,在职大专学历,一级警监。
2003年5月任重庆市党委副书记。
  2008年7月任重庆市司法局局长。
  2009年8月,文强因为严重违纪,充当黑社会保护伞,接受纪检部门的调查。
他破获了1992年重庆警匪枪战,1994年中国第一盗案,2000年的杀人恶魔张君案和重庆抢劫运钞车案,是闻名一时的“打黑英雄”。
然而,他坐拥8处豪宅,家藏过亿资产,为至少6个黑社会团伙提供保护。又被称为“全市最大的黑社会保护伞”。
  2010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说明了谁都不能违法,
违了法就要受到
追究和制裁。
法不可违
课本P91:小勤拾荒
1、一个好学生为什么会丢了大面子?
2、这样的事可以避免吗?
3、从这个材料中你受到什么启发?
小勤由于不懂法律作了违法的事,不作违法的事这是我们行为的底线,也是对我们最起码的要求,我们维护自尊,培养自信,实现自立,力求自强,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要遵守规则,尤其不能违反法律。
① 法律规定应该做而不做的,是违法行为。
② 法律规定不能做而去做的,也是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的含义
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一、谁都不能违法
阅读课本P91-92三个案例:思考主人公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什么危害,其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行为人自己落得什么结果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行为人,未承担公民在治安管理中应该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条例属于( )法,故他们的行为属于( )
行政
行政违法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饲养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朱某违反了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拒将拾得的物品交还原主,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他的行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这种行为属于( )
民事违法行为
情景三中的赵某,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他的行为属于 ( )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课本P92:情景探究
1.行政违法行为
2.民事违法行为
3.刑事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反刑法的行为。
4、违宪行为
违反宪法的行为。
2、违法行为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环境保护法、税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商管理条例……
民法通则、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
情景一:五一,蒋亮亮和他的同学到博物馆参观,每看到一件文物,就发出“哇”------系列尖叫。严重影响了参观秩序,工作人员劝阻不听,无奈之下工作人员报了案,蒋亮亮等被送到派出所,不但受到严厉的批评,而且每人处以50元罚款。
问题:1、参观,游览时不遵守秩序也是违法,蒋亮亮同学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受到什么处罚?
2、蒋亮亮和他的同学给我们什么教训?今后我们去参观,浏览和到其他公共场所该怎么做?
案例阅读分析
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行政制裁
情景二:李明和王刚是某校七年级五班的学生,李明向王刚借了100元钱,说好一个月内归还,但是现在已临近期末,李明仍不归还,王刚多次催要无果,二人的关系闹得很僵。李明甚至放出风:“不就是那点钱吗?有钱也不还,看他能拿我怎么办?”
问题:
1、你在生活中有类似的经历吗?李明的行为违法吗?如果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应承担什么责任?
2、如果你是李明,此时你会怎么做,为什么?
案例阅读分析
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情景三:孙鹏对学习不感兴趣,脾气暴躁,动不动就抡拳头,在班里是小霸王,谁也不敢惹。一周前,与同学马伟发生口角,竟然拿椅子砸向马伟,结果造成马伟受重伤,右耳失聪,孙鹏因此也付出沉重的代价,尽管是未成年人,仍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连带民事责任。
问题:
1、孙鹏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应承担什么后果?
2、孙鹏同学的行为给我们什么警示?
案例阅读分析
刑事违法行为——承担刑事处罚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社会危害大小,这三种违法行为还可以进一步划分:
1.行政违法行为
2.民事违法行为
3.刑事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情节比较轻微,
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
情节较严重
对社会危害性较大
触犯了刑法
断一断
某日下班时间,甲骑车经过某路口时与逆向骑车的乙相撞,乙新买的手表也被撞坏。甲乙发生争吵,正巧甲的儿子丙下班经过,不问青红皂白上前重重地打了乙几拳,当场把乙打倒在地,经鉴定,乙多处受伤,手臂骨折。三人的争斗引来不少路人围观,致使该路口交通堵塞,一片混乱。
断一断
1、乙、丙两人被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秩序为
由各处以200元罚款。
2、乙因逆向骑车被交警罚款50元。
3、经保修部门检查,乙的手表受损,价
值100元。
4、经鉴定,乙多处受伤,脾脏破裂,右眼视网膜
脱落。
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刑法
犯罪行为
课本P94:完成填空
填一填
课本P93,将四项相关信息填入表格,区分三种主要违法行为。
填一填
课本P99,将四项相关信息填入表格,区分三种主要违法行为。
理一理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情景
违反的法律
承担的
法律责任
所属违法类别

行政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较轻
较轻
严重
《行政法》
《民法》
《刑法》
行政制裁
民事责任
刑事处罚
行政违法
民事违法
刑事违法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共同点
都有其社会危害性,都违反了法律,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在十字路口闯红灯。

2、抢劫他人财物。

3、欠钱不还。

4、某人开玩笑说:“地震了。”引起恐慌,导致他人受重伤。

5、打架斗殴。

6、拾得别人的钱物不还。
行政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
属于什么
违法行为?
3月23日清晨,福建省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发生特大凶杀事件。一名犯罪嫌疑人持刀捅死捅伤学生13人,其中8名学生死亡,另5名学生正在抢救中。犯罪嫌疑人虽然当场被制服,但留给人们的却是无尽的悲痛和巨大的恐慌。
遇难者家属的悲痛
4月8日上午在福建南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一审判处郑民生死刑,郑民生当庭表示将上诉。
4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民生杀害多名小学生一案,维持原判,随后对罪犯郑民生执行枪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郑民生因恋爱多次受挫,图谋报复泄愤,竟迁怒无辜,选择在学校门口行凶,持刀连续捅刺,致8名小学生死亡,5名小学生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郑民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郑民生
1、郑民生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什么危害?
3、郑民生的犯罪行为使他受到了什么处罚?
看案例,思考
2、这种违法行为触犯的是我国什么法律?是什么违法行为?
4、请从“郑民生案”中概括出犯罪的定义及其三个基本特征?
4、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5、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第一,严重危害性。
最本质特征
第二,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标志
第三,刑罚当罚性。
前两特征的必然后果
刑罚就是刑法吗?
看案例,思考
6、刑法的含义:刑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
7、刑法的作用:我国刑法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
9◆刑罚的种类:主刑、附加刑
只能独立使用,不能附加并用
与主刑同时适用;独立适用
8◆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施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P95
拘留和拘役一样吗?
拘役严重的多了,拘役的对象是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的人,而刑事拘留的对象只是公安机关为了办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或者不属实,是会解除这种限制的 。
罚金和罚款一样吗?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
重读法庭对文强的判刑:
2010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辩一辩
死刑
主刑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中有哪些刑罚?哪些是主刑,哪些是附加刑?
阅读课本P96事例思考:他们说的对吗?
我不过是开个玩笑呀,这也犯法吗?
他是无意之中
违法的,原
谅他吧。
不论什么原因,开玩笑也好,无意识也好,只要触犯了法律,就是违法行为;是不可原谅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课堂小结
法不可违
谁都不能违法
犯罪必受惩罚
违法行为的含义
违法行为的种类
行政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犯罪
严重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刑罚当罚性
主刑
附加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练习(一)
1、违法行为一定是犯罪。( )
2、犯罪行为一定违法。( )
×

犯罪
违法
下列正确反映违法与犯罪关系的是( )
A
违法
犯罪
B
违法
违法
犯罪
犯罪
C
D
D
请你判定下列行为属于哪种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1、甲打了乙两个耳光,致使乙面部红肿,口角流血。
2、甲把乙打成了重伤,丧失了劳动能力。
3、父母不让子女上学,回家务农。
4、盗窃。
5、拒绝交纳税收。
6、侮辱他人。
一、有人说:“我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法院没法办。”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答: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一般违法与犯罪都是违法行
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是在危害程度和处罚方法上有所不同。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如果不改正,发展下去就可能导致犯罪,它们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用这种观点指导自己的行为是极其危险。
二、张某在马路边丢失了580元钱,后得知是李某拾得,便去找
李某,但李某说拾钱归自己,拒不归还。请你帮张某出个主意,
如何处理此事。
答(1)用法律知识劝告李某,告知拾得他人钱物不还属违法行
为。如果李某不听,可请居民委员会或派出所帮忙。(2)直接
上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告李某
拾金而昧违法吗?
2001年3月24日中午12点半左右,金先生不慎将装有现金及存折共计30万元的皮包落在了西单商场四层厕所的洗手台上。10分钟以后,他准备在商场吃饭时才发现皮包已不在身上。他赶回四层厕所找落下的皮包,然而皮包却已经不在了。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从保洁员那里了解到一条重要线索,四名专卖店导购员承认发现了皮包并瓜分了包中的两万元现金,存折交由一个人带走。
“拾金而昧”已不再是一个道德问题,《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侵占拒不交出属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
结论:
让我们牢记“法不可违”,学法、守法、用法,使青春年华绽放光彩!
真诚祝愿同学们: